审理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合刑执字第0218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5-02-13
案件描述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2日作出(2008)明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徐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1年12月20日经本院裁定对罪犯徐某1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徐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2年5月至2014年11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徐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徐某1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10月7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汤晓红
审判员杨以林
人民陪审员王永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方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