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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刑执字第304号猥亵儿童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3   阅读:

审理法院: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遵刑执字第30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案件描述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日作出(2010)余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安某1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6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4月15日起至2021年10月14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5年3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安某1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3年2月至11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1.3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年12月至2014年9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46.8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审核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考核计分手册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安某1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系从严掌握对象,对其应在法定幅度内少减一个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安某1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4月15日起至2020年11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兴林

审判员张涛

代理审判员李成波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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