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合刑执字第0436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5-06-16
案件描述
原蚌埠铁路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9日作出(2012)蚌铁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王某1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5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王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3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系累犯,首次减刑时在其所获功奖所对应的可减刑期内,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某1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2月28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洪琳
审判员杨以林
人民陪审员王永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方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