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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减字第792号猥亵儿童罪减刑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2-07   阅读:

审理法院: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乐减字第79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4-06-25

案件描述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0日以(2012)夹江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某1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19日至2016年9月18日止。

执行机关四川省嘉州监狱于2014年6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实行了裁前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四川省嘉州监狱提出,罪犯王某1在服刑中,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因年满65岁,经监狱鉴定为“老犯”。《罪犯考核奖罚实施办法》获标准考核分70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某1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学习认真,考试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

以上改造表现,有执行机关四川省嘉州监狱呈报的该犯有悔改的书面证明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1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某1予以减刑九个月。

刑期至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肖伟勋

审判员伍健

人民陪审员辜敬东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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