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齐刑执减字第64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5-05-25
案件描述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7日作出(2013)阿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管XX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泰来监狱于2015年4月2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管XX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管XX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管XX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2013年3月8日起至2015年7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敖丽静
审判员王娜
审判员陈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田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