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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刑执字第061号猥亵儿童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3   阅读:

审理法院: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呼刑执字第06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4-12-28

案件描述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2日作出(2013)扎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3年1月15日起至2015年1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刑期无变动。截止2014年12月21日,剩余刑期二十三天。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4年12月2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东江担任审判长,由审判员张明政、斯琴高娃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根据罪犯宋某某在2013至2014年度服刑改造期间的具体表现,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建议减去余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宋某某在2013-2014年度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一贯以《服刑人员规范》严格要求自己,无违纪行为,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突出,2013-2014年度共获狱政记功奖励二次。以上有监管干警证言、同监犯人证言,“三课”教育成绩单、罪犯百分考核统计表、罪犯奖励审批表、2013-2014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意见书、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等在卷佐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宋某某在2013-2014年度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劳动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宋某某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东江

审判员张明政

审判员斯琴高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蒋忠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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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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