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2)成刑执字第277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2-04-28
案件描述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0日作出(2009)青羊刑初字第4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刑期止于2012年11月9日。执行机关四川省新源监狱于2012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某1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11分。
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考核奖罚罪犯日记载表、考核积分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某1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O一二年五月九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潮
审判员张佩
审判员胡开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曹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