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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中刑执字第589号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11-02   阅读:

审理法院: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安中刑执字第58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4-09-25

案件描述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8日作出(2012)滑少刑初字第00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清贵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4月3日送安阳市监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安阳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刑罚执行机关安阳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清贵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日,罪犯王清贵将邻居家的两岁女孩哄至家中进行猥亵。根据上述事实,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清贵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罪犯王清贵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记功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清贵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清贵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刑期自2012年6月3日起至2015年1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程亮

审判员刘景峰

审判员高秀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崔江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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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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