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青刑执减字第52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5-02-11
案件描述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7日作出了(2011)南刑初字第3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已执行刑期三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杨某1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杨某1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杨某1的悔改表现,有罪犯杨某1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杨某1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某1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锐
代理审判员刘述明
代理审判员陈召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钟新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