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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中刑执字第330号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11-02   阅读:

审理法院: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武中刑执字第33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4-05-23

案件描述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6日作出(2007)古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樊鑫惠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7年2月12日起至2017年2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1月8日交付执行。

2010年1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1年7月1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执行机关甘肃省武威监狱于2014年4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完成任务好,记功2次,表扬4次,获奖分260分。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该犯在执行期间改造表现较好,可以认定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应综合考虑该犯犯罪的具体表现、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退赃退赔等情况,结合该犯的改造表现,依法确定该犯可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樊鑫惠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雪梅

审判员蔡立斌

代理审判员田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雷兴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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