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309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4-07-17
案件描述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5日作出(2011)永刑初字第006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28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15年7月25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4年6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李某1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1在服刑期间获3次记功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并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某1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代贞奎
代理审判员余梅
代理审判员李某1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何小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