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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3097号猥亵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3   阅读: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309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4-07-17

案件描述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5日作出(2011)永刑初字第006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28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15年7月25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4年6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李某1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1在服刑期间获3次记功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并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某1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代贞奎

代理审判员余梅

代理审判员李某1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何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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