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04刑更50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6-03-25
案件描述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2013)黔织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衡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3年3月23日起至2017年3月22日止。于2013年7月4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于2016年3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建议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衡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轿子山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杨衡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衡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6年9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钱辉
审判员杨波
审判员王明芹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徐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