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634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5-11-21
案件描述
广西永福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2014)永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4年1月28日起至2016年1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28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执行机关广西桂中监狱于2015年10月22日以(2015)减字第1317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陶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陶某1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陶某1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1月至2015年7月获奖励分30.3分。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陶某1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陶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陶某1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六天(刑期至2015年11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覃海用
审判员蔡明
代理审判员段静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欧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