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374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5-12-09
案件描述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日作出(2010)巴刑初字第470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某1犯抢劫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0月3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
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5年11月16日以罪犯刘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某1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行政记功二次,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但罚金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某1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0年4月22日起至2016年1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军
审判员陈胜泉
代理审判员南洪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