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闽04刑更9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6-01-20
案件描述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2012)融刑初字第9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6月22日至2016年6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31日入监服刑。
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1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某1在服刑期间,能深挖犯罪根源,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及时完成作业,学习成绩较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获监狱表扬。2013年1月至2015年11月考核达标累计14.8分。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某1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22日起至2016年1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邓淑萍
审判员张金生
审判员刘涌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吴美珍(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