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黑11刑更58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6-01-26
案件描述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7日作出了(2012)安刑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怀义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8月1日入监服刑。
执行机关五大连池监狱于2016年1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怀义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罪表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怀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4月26日起至2016年4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霍永昌
审判员王惠
审判员王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辛连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