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皖01刑更535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6-08-22
案件描述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合高新刑初字第003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张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5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某1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4月3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华琳
审判员姚本茹
审判员吴陶
ggz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徐基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