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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淄刑执字第233号猥亵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3   阅读:

审理法院: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淄刑执字第23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5-01-28

案件描述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作出(2012)张刑初字第5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14日起至2015年12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2年12月31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5年1月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刘某1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对其假释。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某1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原判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该犯自服刑以来,获记功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刘某1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假释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某1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某1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5年12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浩正

审判员尹世忠

人民陪审员邹玉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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