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455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5-08-10
案件描述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2013)清新法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8月14日作出(2013)清中法刑二终字第121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8月22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姚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姚某1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8月22日至2015年4月2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0次;2015年1月获得表扬。该犯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扣3分(2013年12月22日因不按规定晾晒衣服被扣1分;2014年7月11日因与他犯发生争吵推拉被扣1分;2014年9月3日因与他犯发生争吵推拉被扣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姚某1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姚某1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9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杜循
代理审判员王华明
代理审判员钟素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梁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