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庆刑减字第10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5-02-13
案件描述
2004年8月19日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作出(2004)富刑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赵国发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至2019年4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9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11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大庆监狱于2015年1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国发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认真学习政治、文化和技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符合减刑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赵国发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予以释放。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树民
审判员鞠元凤
代理审判员伍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路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