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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2463号减刑假释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11-08   阅读:

审理法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246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5-07-01

案件描述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4日作出(2013)穗增法刑初字第3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某红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龙某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龙某红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2月获得表扬,获得嘉奖6次;在考核期内因2014年6月12日同他人发生矛盾,争执推搡被扣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龙某红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龙某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九天(刑期执行至2015年7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欧阳建辉

代理审判员庞玮明

代理审判员李衍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潘妙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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