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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刑执字第5340号猥亵儿童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2-12   阅读:

审理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沈刑执字第534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5-11-24

案件描述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2013)皇少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辽宁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辽宁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徐某1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5年9月30日,罪犯徐某1获得记功奖励2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徐某1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徐某1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自2013年6月10日起至2015年12月9日止。

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孙洪成

审判员柳震

审判员仉志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连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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