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贵刑执字第90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5-06-08
案件描述
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了(2012)青刑初字第4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1年12月15日起至2022年12月14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8日以(2013)贵刑一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广西贵港监狱于2015年4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贵港监狱认为,罪犯黄某1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一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至2015年1月止,累计奖励分84.1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意见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某1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某1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2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德升
审判员黄裕和
审判员廖赞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银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