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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刑执字第902号猥亵儿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3   阅读:

审理法院: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贵刑执字第90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5-06-08

案件描述

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了(2012)青刑初字第4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1年12月15日起至2022年12月14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8日以(2013)贵刑一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广西贵港监狱于2015年4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贵港监狱认为,罪犯黄某1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一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至2015年1月止,累计奖励分84.1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意见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某1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某1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2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德升

审判员黄裕和

审判员廖赞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银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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