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渭中刑减字第0018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5-01-19
案件描述
2010年9月28日,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华刑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保学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879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8月13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
执行机关陕西省华山监狱于2015年1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陕西省华山监狱提出罪犯王保学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积极6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计分考核获积极6个。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保学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王保学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0年6月13日至2015年2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马晓强
审判员别周玲
代理审判员刘明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