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渝05刑更448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6-11-07
案件描述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5日作出(2014)津法刑初字第005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某1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24年3月18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6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郑某1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某1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永川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郑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郑某1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平
代理审判员郑雪梅
代理审判员何小兵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霁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