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吉01刑更297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6-09-26
案件描述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2013)永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德拥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认为,罪犯张德拥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于2013年7月27日在永吉县家中和稻田地乘玩耍之机将三名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猥亵;同日在其家中将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强奸。民事赔偿达成谅解。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二监区参加副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20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德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数罪,犯罪次数多,情节恶劣,主观恶性深,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德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1年4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沈伟
代理审判员翟秋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庆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