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黔03刑更189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6-11-18
案件描述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7日作出(2014)黔金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付德本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10月20日起至2017年10月19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自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6年11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付德本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4年9月至2015年11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另查明,该犯犯罪情节恶劣。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提请减刑建议书、评审鉴定表、考核记分手册、奖励审批表、奖励通知书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付德本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犯罪情节恶劣,对其应在法定幅度内从严掌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付德本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10月20日起至2017年5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兴林
审判员张涛
代理审判员李成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周子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