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鄂09刑终19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6-08-22
审理经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审理大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1犯猥亵儿童罪一案,于2016年6月2日作出(2016)鄂0922刑初5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马某1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会见辩护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马某1在“金博士”英语培训办公室,趁被害人杨某到其办公室之际,从背后把杨某抱着,将手伸进杨某的上衣内对其实施猥亵等事实中,马某1实施具体猥亵行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2016)鄂0922刑初56号刑事判决。
发回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罗亚东
审判员鲁莉
审判员董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