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内01刑更427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6-12-20
案件描述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7日作出(2010)昆刑初字第46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文明犯强奸、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3月2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2015年6月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满日期至2017年10月19日止。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二监狱于2016年11月21日以罪犯朱文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提出减刑检察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二监狱认为,罪犯朱文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因年老体弱未参加生产劳动。在计分考核中,于2015年7月、10月,2016年3月连续记功3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文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记功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学习考核卡、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朱文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朱文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2017年1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玉山
审判员杨利民
代理审判员姜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多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