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铁审刑执字第0026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4-07-18
案件描述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0日作出(2012)大东少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关仲华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13日起至2015年1月12日止)。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辽宁省铁岭监狱,于2014年7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接受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关仲华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刑期自2011年7月13日起至2014年9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芳
代理审判员周彤
代理审判员李喜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于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