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闽09刑更63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6-05-26
案件描述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8日作出(2014)蕉少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9月6日起至2016年9月5日止)。罪犯谢某某于2014年3月25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宁德监狱于2016年4月25日以闽宁监减(2016)591号提请减刑建议书,建议对罪犯谢某某予以减刑三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谢某某自入监后曾二次违规被扣1.5分,经教育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能完成劳动任务。
上述事实有宁德监狱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罪犯的减刑案件研究表、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狱劳动改造月考核表;2、罪犯教育情况跟踪卡表;3、(2014)蕉少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谢某某归案后有坦白情节,服刑期间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谢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3年9月6日起至2016年6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田小成
代理审判员崔龙生
代理审判员韦晓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黄小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