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皖12刑更55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6-08-17
案件描述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2014颍刑初字第004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阜阳市九龙监狱以罪犯王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8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于2016年8月2日至2016年8月6日进行了公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6年6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其刑期止日为2017年7月4日,故可对其减去剩余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某1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7月4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廷华
审判员陈东宝
代理审判员韩笑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郑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