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黑02刑更170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6-09-30
案件描述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1日作出(2013)杜刑初字第1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俊山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讷河监狱于2016年9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俊山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俊山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俊山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13年7月2日起至2022年9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娜
审判员石玉芳
审判员田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