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川01刑更446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6-09-19
案件描述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2014)龙泉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鹏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刑期起于2014年3月3日止于2022年3月2日。执行机关四川省邑州监狱于2016年8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在考核期内获得标准考核分160.9分。
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夏小璐
审判员张争
人民陪审员于春莲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