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黔04刑更256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6-11-21
案件描述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2014)仁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穆正雄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穆正雄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2014)兴刑终字第15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9月25日起至2017年9月24日止,于2014年8月1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于2016年1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建议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穆正雄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轿子山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穆正雄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穆正雄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7年3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钱辉
审判员王明芹
审判员何林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伍志敏(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