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吉24刑更85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6-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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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描述
2014年4月30日,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敦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认定姜某1犯猥亵儿童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吉林省延吉监狱于2016年9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姜某1在延吉监狱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监狱考核累计获有效积分203.9分。上记事实,有执行机关延吉监狱的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佐证,罪犯姜某1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姜某1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柳南洙
审判员金亨今
审判员张玉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