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冀04刑终11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8-06-25
审理经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审理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1犯猥亵儿童罪一案,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6)冀0406刑初223号刑事判决。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张某1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15号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齐晓丽、董宪林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张某1及其辩护人李润波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被告人张某1系峰峰矿区实验小学科学老师,在2015年9月至2016年4月间,被告人张某1在为三年级二、三班上科学课时,利用身为教师的便利条件,多次将刘某、田某、侯某、吴某等多名女生的双手背至身后,摸学生手和脸,课间以给女生玩为名将女生手从背后锁住,用其肚子顶女生身体,以满足精神刺激。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及课程表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1为满足精神刺激,对未满十四周岁幼女以上课纠正坐姿为名抚摸女生手和脸,课间以跟女生玩为由将女生的手从背后锁住,用其肚子顶女生身体,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罪名成立但不足以证实被告人张某1让女生摸其生殖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遂判决被告人张某1犯猥亵儿童罪,免予刑事处罚。
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抗诉提出,一审法院判决认为相关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张某1让女生摸其生殖器的事实,确有错误。一审法院对其适用免予刑事处罚,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张某1上诉提出,本案明显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上诉人自始至终坚持自己,没有犯猥亵儿童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1系峰峰矿区实验小学科学老师,在2015年9月至2016年4月间,被告人张某1在为三年级二、三班上科学课时,利用身为教师的便利条件,多次将刘某、田某、侯某、吴某等多名女生的双手背至身后,摸学生手和脸,课间以给女生玩为名将女生手从背后锁住,用其肚子顶女生身体,以满足精神刺激。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田某陈述,星期一(2016年4月11日)上午上第四节科学课上到一半时,张某1走到其座位旁,让同桌张某2把凳子往前挪,站到其身后用手抓住其左手背到身后,张抓着其左手摸张生殖器,并陈述张某1曾于2016年4月7日下午上第一节课、2016年3月28日上午第四节上科学课两次让其摸张生殖器;
2、被害人牛某陈述,张某1先后于2016年3月底、2016年4月7号下午,将其手背到后面摸张的生殖器;
3、被害人刘某陈述,上科学课时,科学老师张某1走到其身后,将其手背到身后摸生殖器;
4、被害人张某1陈述,2016年4月7日下午第一节科学课上,张老师张某1站在其身后弯腰用左手搂着其肩膀,将其右手背到身后,用手抓着其手摸张生殖器;
5、被害人李某1陈述,2016年3月一个周四下午下课时,其走到讲台的位置时,张某1到其后面,将其双手背到身后摸张生殖器;并陈述张某1用同样手段让田某、侯某、王某1、刘某摸生殖器;
6、被害人侯某陈述,张某1先后二次将其手背到后面摸张生殖器;
7、被害人朱某陈述,张某1将其手背到身后摸张生殖器;并证实侯某、李某1被张某1将手背到身后;
8、被害人付某陈述,张某1多次将其手背到身后摸张生殖器,并证实看见田某、侯某、李某1、朱某、李某2煜被张某1将手背到身后;
9、被害人罗某陈述,张某1多次将其手背到身后摸张生殖器;
10、被害人王某1陈述,张某1将其手背到身后摸张生殖器;
11、被害人高某陈述,先后二次张某1将其手背到身后摸张生殖器;
12、被害人吴某陈述,张某1先后三次将其手背到身后摸张生殖器;
二、证人证言
1、被害人刘某母亲苗文利证言,张某1让其女刘某手背后摸张生殖器,遂到公安机关报警并有丈夫刘辉证言相印证;
2、被害人田某母亲李慧证言,朱某奶奶称,科学老师上课时让孩子摸软软的、圆圆的东西,其中有其孩子田某,经向其女儿田某询问得到证实,张某1让孩子把手背后摸张生殖器,后向其他女同学家长求证,遂到公安机关报警;
3、被害人侯某母亲张某3华证言,得知张某1让其女儿侯某手背后摸张生殖器,遂到公安机关报警;
4、被害人李某1父亲李大伟证言,2016年4月7日中午,女儿李某1放学回家说不舒服下午不想去上课,其吵孩子并把李某1送到学校,4月9日晚,女儿称上科学课张某1将女儿手背后摸张生殖器,遂到公安机关报警;并有李某1奶奶王喜梅证言相印证;
5、被害人朱某的奶奶焦玉芹证言,听李某1奶奶称科学老师让孩子把手背后摸张生殖器,让其问自家孩子是否存在上述情况,其回家告知其子朱大伟,朱大伟称前一天晚上孩子已经给他说了类似情况,遂到公安机关报警;
6、证人靳某1证言,系3年级2班学生,听田某称上科学课时被科学老师把手背到身后摸老师生殖器;
7、证人王某2证言,系3年级2班学生,证明上科学课时看见张某1抓朱某的手往裤子中间放,并把裤子拉链拉开,坐在朱某旁边的同学韩亚迅转头看时,张某1松开朱某的手,还听吴某称上科学课时张某1让摸张生殖器,并称张某1对侯某、李某1、田某、刘某、王某1做过同样的事;
8、证人江某1证言,系3年级2班学生,证明田某、刘某称上科学课时被张某1摸手,听到拉拉链的声音,张某1让摸软软的东西,看到张某1曾摸过朱某、牛某、吴某、侯某手;
9、证人彭某证言,系3年级2班学生,张某1上科学课时去同学杜勇琦的座位上坐过,他同桌是朱某,去张某2座位上坐过,他同桌是田某,去江某1座位上坐过,他同桌是刘某,张某1下课抱着女同学转圈,经常抱田某、刘某;
10、证人张某2证言,系3年级2班学生,2016年4月14日,同桌杜勇琦上厕所,张某1坐到朱某旁边,摸朱某的手,胳膊搭在朱某肩上,韩亚讯回头和老师说话,朱某给侯某眨眼睛,侯某赶紧在纸上写,侯某传给田某,田某写靠近朱某,把裤子拉链拉开,传给刘某,张某1站起来手在腰的位置左右动,张某1往李某1座位走过去,从李某1背后将其双手按桌子,前胸快贴到李某1背上大约一分钟;
三、辨认笔录
1、被害人牛某、刘某、田某、张某1、李某1、侯某、朱某、吴某、高某、罗某、王某1在公安民警的组织下,通过照片比对辩认,指认张某1系被害人提到的科学老师。
2、被告人张某1指认作案现场辨认笔录,指认峰峰矿区实验小学三年级二班、三班教室;并有辨认照片在案佐证;
四、书证
1、峰峰矿区实验小学张某1任科学课课程表;
2、被害人刘某、田某、高某、付某、牛某、张某1、侯某、罗某、王某1、李某1、朱某、吴某户籍证明,证明被害人均未满十四周岁;
3、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太安派出所出具到案经过,证明2016年4月14日,刘辉报警后,该所出警传唤张某1,2016年4月15日张某1被刑事拘留。
五、被告人张某1的供述
自2015年9月至2016年4月开始教峰峰矿区实验小学三年二班、三班及五年级的科学课。因其喜欢小女孩,所以喜欢抚摸学生的手和脸,摸的时候感觉摸到小苹果一样又光滑又柔软,摸学生没有什么特定的对象。相对来说较喜欢三年级二班孩子,因他们上课的纪律好,但基本上不摸五年级学生的手和脸,因为五年级的孩子都大了。也不是经常用让学生把手背到身后的方法来抓学生的手,是有时抓学生手不方便时才以纠正学生坐姿为由让学生把手背到身后其用手抓住进行抚摸。在摸学生的手时学生有可能碰到过自己的手腕、腹部、腿部,也有可能碰到裤裆中间生殖器的部位。上课时,前20到30分钟时间是讲正课的时间,剩余的时间会让学生自由活动,这时,心情好了走到那个女生跟前就摸摸那个女生的小手或小脸,有时抓学生的手,有时用其手指点女生的手心,有时让女生抓其手指。在课间偶而将女生手从背后锁住,用肚子顶该女生身体来玩。
上述证据均经一二审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1为满足精神刺激,利用教师身份对未满十四周岁幼女以上课纠正坐姿为名抚摸女生手和脸,课间以跟女生玩为由将女生的手从背后锁住,用其肚子顶女生身体,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抗诉提出,一审法院认定指控罪名成立但不足以证实被告人张某1让女生摸其生殖器系事实认定错误。经查,本案虽有多名被害人证明被告人张某1让摸其生殖器,但均没有亲眼所见摸的就是张某1的生殖器,只是感觉摸的好像是生殖器,其他证人也均不能确认被害人摸的就是张某1的生殖器。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相关证据还不足以证实被告人张某1让女生摸其生殖器,并无不当。抗诉机关所提该抗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多名被害人与证人均能证实,张某1以上课纠正坐姿为名抚摸女生的手和脸,课间以跟女生玩为由将女生的手从背后锁住,用其肚子顶女生身体,其行为符合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上诉人张某1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另外,一审法院根据张某1的犯罪情节以及没有给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等客观实际情况,判处被告人张某1免予刑事处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德树
审判员白燕
审判员江志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