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湘09刑更67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9-10-18
案件描述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2016)湘0921刑初257号刑事判决,认定胡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胡某1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2017)湘09刑终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4月13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6年6月17日起,至2021年12月16日止。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重大违规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箱包手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3个表扬余110分。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胡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胡某1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21年8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卜雪梅
审判员徐高龙
审判员徐光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苏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