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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刑更2132号猥亵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2-07   阅读:

审理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浙01刑更213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9-04-23

案件描述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4日作出(2018)浙0110刑初1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8年4月11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杭州市南郊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9年4月2日报送本院立案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杭州市南郊监狱认为,罪犯汪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汪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期内共获得一个表扬。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汪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汪某1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7年12月6日起至2019年7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沈兵

人民陪审员曹芳

人民陪审员王文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吴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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