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豫07刑更62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9-04-25
案件描述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封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加上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6月13日起至2019年12月12日止。于2015年12月24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对罪犯刘某1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4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刘某1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某1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6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某1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结合财产性判项履行及狱内消费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七十三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某1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2015年6月13日起至2019年6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西云
审判员王珏
审判员郑建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霍宣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