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9)豫07刑更623号猥亵儿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3   阅读:

审理法院: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豫07刑更62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9-04-25

案件描述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封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加上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6月13日起至2019年12月12日止。于2015年12月24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对罪犯刘某1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4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刘某1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某1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6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某1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结合财产性判项履行及狱内消费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七十三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某1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2015年6月13日起至2019年6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西云

审判员王珏

审判员郑建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霍宣巍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