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冀06刑更115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9-04-28
案件描述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7日作出(2017)冀0632刑初第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李某1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4日作出(2017)冀06刑终5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9年4月3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4月1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1在2018年7月13日至2019年1月8日服刑期间,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实施后获表扬奖励2次。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考核情况统计表、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综合考量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该犯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某1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5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韩皓
审判员段超
审判员刘华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黄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