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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7刑更1575号猥亵儿童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3   阅读:

审理法院: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湘07刑更157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8-07-10

案件描述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2016)湘0903刑初1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742.59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2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2019年5月10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于2018年6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提出,罪犯郭某1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8年3月表扬4次,并余79.5分。本次执行民赔款2743元。民赔款已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认定罪犯郭某1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郭某1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郭某1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九个月,服刑期至2018年8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黄兴茂

审判员聂龙

审判员李雪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粟钟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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