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黔04刑更21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9-02-28
案件描述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普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兴林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3年6月9日起至2025年6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9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3月1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4年9月8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9年2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得三个表扬的行政奖励,建议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兴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7年5月24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8日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21日获一个表扬。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太平监狱呈报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胡兴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该犯所犯罪行严重,情节恶劣,减刑幅度应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胡兴林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24年3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芶薇薇
审判员吴永顺
审判员杨鲁
裁判日期
二0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伍志敏(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