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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1刑更38号猥亵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3   阅读:

审理法院: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赣11刑更3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9-01-25

案件描述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日作出(2017)赣1128刑初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饶州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8年11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3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7年5月至2018年9月,获得以下奖励:监狱考核表扬2个。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饶州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吴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吴某1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8月12日起至2019年2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周江萍

审判员钟凌

审判员蔡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柯慧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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