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赣11刑更3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9-01-25
案件描述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日作出(2017)赣1128刑初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饶州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8年11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3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7年5月至2018年9月,获得以下奖励:监狱考核表扬2个。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饶州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吴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吴某1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8月12日起至2019年2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周江萍
审判员钟凌
审判员蔡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柯慧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