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闽01刑更139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9-03-20
案件描述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2017)闽0122刑初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5月23日送福清监狱服刑改造。
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1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表扬2个。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生效的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李某1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某1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0月6日起至2019年5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连萍
审判员邹唐敏
审判员李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晓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