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浙0303刑初15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20-04-16
审理经过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温某六部刑诉[2020]4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1犯猥亵儿童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以本案证据发生变化为由,于2020年4月16日以温某六部撤诉〔2020〕12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向本院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公诉机关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敏
审判员周建华
人民陪审员姜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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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陈舒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