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湘07刑更37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20-03-25
案件描述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0日作出(2017)湘0923刑初2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8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2020年11月5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于2020年3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提出,罪犯王某1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截止2019年11月共获表扬4次,并余166分。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认定罪犯王某1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1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某1减去有期徒刑刑期六个月,服刑期至2020年5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正清
审判员文国银
审判员李雪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徐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