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赣07刑更25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20-03-30
案件描述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1日作出(2018)赣0733刑初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本院于2018年6月7日作出(2018)赣07刑终31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江西省赣州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0年3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赣州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林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林某1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10月27日起至2020年4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坚
审判员何树明
审判员钟华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曹慧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