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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3刑更120号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11-23   阅读:

审理法院: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案号:(2019)川03刑更12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9-03-15

案件描述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2016)川1028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嗣坤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6年4月14日起至2024年4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9年3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以罪犯叶嗣坤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报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减刑建议。检察机关认为该犯系数罪并罚,建议扣减其减刑幅度。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叶嗣坤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报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积分考核结果公示表、罪犯积分转换审批表以及检察机关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叶嗣坤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数罪并罚,故对其应予扣减减刑幅度。检察机关所持扣减减刑幅度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叶嗣坤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23年11月13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家玉

审判员王爔聆

人民陪审员何祖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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