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皖01刑更262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8-06-28
案件描述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9日作出(2015)田刑初字第000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常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常某1确有悔改表现,于2018年6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常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常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04月获表扬奖励三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常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常某1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18年8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洪琳
审判员姚本茹
审判员吴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葛畅